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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补偿协议问题 协议上写:为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甲方(村委会)承包乙方的土地上搞养殖区或开发。占地年限30年。从2000到2030年止。补偿费给付办法:一次性付清30年补偿款23400元(30年后不再给补偿费及补地)请问一下,此协议是不是30年后我就没有办法再享有这块地。相当于此地的所有权已经不是我自己的。而是甲方或是其它方。现此地已经由甲方卖给开发商建商品房。而商品房是70年产权,我的地只租给(村委会)三十年。我觉得这个协议很矛盾。我家的地属于(村委会)给分的口粮地。我去找村委会 村委会说已经把这些地改为国有土地了 所以跟我没关系了? 这是为什么?

房产纠纷
2013-07-26 11: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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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将集体土地变更建设用地,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才能变更土地利用性质。上述案件属于村委会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与开发商勾结,变相进行非法开发。征用集体土地,应有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费等。可以组织村民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尤其是国土部门。国器律所刘树明律师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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