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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最近房屋要卖,买方走的是银行贷款,银行要求我配偶签字,我说这是婚前房产,因房本儿日期是2001年,我是1983年出生,2009年结婚!按照新法规定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如是,可不可以理解为我拥有房子的所有权!而对房子的处理方式是我决定,甚至如因某种原因我可以不告诉我的配偶?这种不告知我理解为我的隐私权是否合法?并且不算是侵犯配偶的知情权?

婚姻家庭
2013-07-22 23:35: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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