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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收养法》实施后,被收养人生父为了生个儿子传宗接代,将超生的女儿送给其单身汉堂兄收养,但一直没有在一起生活(寄养在另一个堂兄家)。双方既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又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一、二审时只有村委会证明和2005年托人办理的户口。法院判决收养有效。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官司能否扳过来吗?

婚姻家庭
2013-07-22 09: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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