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为A公司的总经理,B公司的董事长,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李女士将B公司购买的一辆全新奥迪A6L轿车加购置税总共花费用48万元租借给A公司使用,租金为0元。李女士然后将该车无偿提供给其前夫黄先生使用,黄先生未与A公司签订车辆使用合同,也未向A公司支付任何费用,黄先生既不是A公司的员工也不是B公司的员工,现黄先生已连续使用该车2年零8个月,而且该车在B公司列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4年,请问李女士的行为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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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股东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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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若有疑问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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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具有长期占有,不予返还情节,应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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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