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老家湖南的,在广东工作,身份证也是老家的,今天妈妈打电话过来说银行发了函过来说06年2月23日借了5000元,利息3500元,总共8500,但事实上我本没有借过,记起来身份证曾经掉过,但没有挂失,后来补办了,不知是不是有人拿身份证去银行借钱了,请问难道随便拿一个身份证就可以借钱?请问如果真是这样,我需要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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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你本人的签名你就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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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追问:妈妈去信用社查过了,确实是我的身份证借的款,且没有担保人!只有一张借条,且有签我的名字!我怀疑是别人捡我的身份证去借款了,请问信用社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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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