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8日, 于某在医院给孩子看病,与医护人员发生纠纷。开始在一楼门诊争吵,后来医护人员来到四楼住院病房,于又追医护人员到四楼一病房继续吵骂。当时张的母亲是病危患者,正在住院治疗,另外还有三名患者也正在输液。张见于这般无礼吵闹,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医治病症,就用语言阻止于的不良行为。“于”是个地痞,就大骂张,两人对骂起来。十几分钟后,于又找来两个帮凶来病房围打张。三个气势汹汹的彪形大汉把瘦弱的张挤到一墙角殴打。情急之下,张发现身边的窗台上有一把水果刀,赶忙抓起刺伤其中一人。张立刻报警。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律师:这样的案件,我友张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判多少刑期适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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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对方的行为不明显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张的行为涉嫌防卫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具体的刑期要看后期公安机关的调查、法院的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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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 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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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尽快委托律师,查看相关案卷材料,根据受害人过错和正当防卫等情节做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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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