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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开公司,被迫签定股东约定,以低于原值在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只是协议,未写入章程),但在将企业留成利润转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久,又开了次股东会,股东们一致同意我将股份转让到具体股东,我与受让人按1:1签定了转让协议,协议到工商局备了案。现受让人拒会新增比例,一审我胜诉,二审败诉。

民事相关
2013-07-19 18: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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