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合同方面已经达成协议。
但对方在7月15日找我谈时,对我指责的论点有两个,一是我利用职务之便用公司公章。二是我私自给自己签了一个10年的劳动合同
我们是外派的,派遣公司是外服。后我证明我的合同完全是按照当时招我进来时给的应聘书来进行办理的,至于公章,从来没在我手里管理过,根本不可能私自用到.
他之后明白这论点不可用,但结果还是要我离开。
在他找我谈之前,他已经在公司总部人事及外服说要和我解除合约是因那关系,并在未搞明事实真相前恐吓我说我违法。这给我精神上造成很大的影响,我的名誉在我原公司及外服也受到严重的受损。并将直接影响到我寻找下个单位。
我想要求他们书面给我一个道歉并书面证明我是无过错方离职。
我想知道这样的案子能打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