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84年我们村兴办乡镇企业,当时乡政府租用我们3组土地建厂。可后来,由于工厂经营不善倒闭。乡政府拖欠县农行的建厂资金又为还完,于是乡政府用那块土地抵押给县农行。后来,那块土地被一位外地人从县农行手中买走。导致3组很多村民失去耕地。于是3组便和那位买地人展开了土地纠纷。我想请问:那位人买卖是否合法,这块土地又究竟归谁所有?是3组,还是乡政府,还是县农行,还是那位人?若打官司,可有胜算?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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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问题我答复如下:
1、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据此,土地所有权应当归3组所有。
2、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据此,乡政府无权将土地抵押给县农业银行,县农业银行亦无权就该土地与第三人进行交易,3组有权要求第三人归还该土地。
3、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3组有权将乡政府、县农业银行、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向任何一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请求归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4、具体事宜可以和我联系,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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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买卖无效,土地所有权归你们所有,县农行无权干涉。你们可有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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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