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个人5月份合租房子,合同上是签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押金是我一个人支付的,交了一个月房租(6月份到期的)房租是两个人平摊的。7月份的房租房东来收的时候我不在家,就叫另外一个人垫付一下,我回来就给她,她垫付了,但是合同重新签了,签的是7月份的合同,钱的是她的名字,我发现房东也换了,但是身份证号码她填的是我的。7月份房子为到期,我想提前退房,要回属于我的押金,但是房东不同意,说必须两个人都搬走才退给我,问题是我们两个人闹了矛盾,双方都妥协不了的,请问我可以要回我的押金吗?还有合同是第一份我签的有效还是她签的有效?(两份合同上都有写说如果乙方提前退房,不退房租和押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