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托各位大律师:
我有事请教各位大律师,真的十分困惑痛苦,拜请各位能帮我出出主意!
一:事情简述
我和前妻数年前签订了一个财分及监管协议,将全部家财一分为二,一份归前妻,一份归女儿,女儿财产由大家共同监管,在她22岁时将财产交给她20%,28岁20%,33岁20%,40岁全部将财产所有权及使用权交给她。在这协议签订5天后离婚,民政部的离婚协议上仅写一套住房,其他未列出来分。
近日我败诉在区法院,区法院以财分协议是我所签订为由,判决我败诉。真实原因是市领导打了招呼。
接下来我该如何做?上访?上诉还是到另外一个地方起诉我女儿,要求她归还财产或80%的财产?(除我转给女儿12万股票外,我前妻已经将大部分财产转到我女儿名下,且声称全部转给女儿,即将现金交给我女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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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