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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 一、甲方愿意将五十亩荒岭发包给乙方承包,承包期由一九九二年元月至二0二二年十二月底止,共计三十年。 二、承包金,一九九二年元月至一九九四年底这三年每亩每年交承包金一元,乙方每年应上交承包金五十元,限定于每年的十二月三十日前交清。承包期间税金由乙方责任。 三、一九九五年元月至二0二二年十二月这二十七年,按每亩每年交承包金六元计算,乙方每年应上交承包金三百元,限定于当年的十二月三十日前交清当年承包金。 四、乙方对承包地享有经营自主权,原则上以造林为主,同时也可因地制宜,种植一些适合以短养长的经济农作物,以增加抚育投资。 五、在承包期间,乙方在承包地上所种的林木,果树及其它作物,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占或共抢。 六、承包期满后乙方要将承包地交给甲方,甲方收回承包地,乙方在承包地上所种植的林木果树及其它作物由甲方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则归甲方所有。若乙愿作价转给甲方,甲方愿接的,甲方要按当时的市价计算折金归乙方所得,甲方必须在收回承包地后两年内将折金款全部付给乙方。 七、在承包期间,如因故需更改或终止合同,须得双方协商通过,方能有效。 八、如因政策的变动而影响合同的履行的双方均无责任。 九、承包期满后,如甲方还继续将此地发包的,乙方应有优先继包权。 十、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若有一方违约,必须交纳违约金2000元,并交由县公正处依法处理。 十一、此合同共同印七份,县公证处、镇政府、村公所、甲方、承包者等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名盖章:李某 乙方代表签名盖章:张某 一九九二年元月五日 以上合同乙方只向甲方交承包金头一年,一直至今二十年并未交,甲方也从未追诉乙方交纳承包金,通知取消合同等,请问现在乙方所种植的松树属于甲方所有吗??甲乙双方并未办公证处,所以合同只有双方责任人签名盖章,此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合法???急需法律阶人士给予解析!!!谢谢!!!

其它
2013-07-16 00: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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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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