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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0年6月与现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今年2013年6月30日到期,在6月19日公司通知我到期不再续签合同,按照新版劳动法,我可以得到哪些赔偿和应有利益?第四十七条适合我的情况吗?我现在的工资年薪28万,月固定工资是11667元,可以适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纠纷
2013-07-15 13: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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