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4月9号进了一港资玩具厂,入职时在聘用申请表背面签了没有加班费又需加班的协议(本人职务为工程部副经理,工资为6200元/174小时),合同工资是1600,又没给我交社保, 我刚好试用期内已7月8号辞职离厂三天了(7月4号提前三天写了辞职书),辞职书的理由是公司统一格式:“本人因自身原因提出辞工,希望厂方批准!”,我在后面加了“(试用期内辞工)”,这样试用期内辞职,现在可否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和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 昨天公司以转帐形式在我工资银行卡打入5,6,7三个月的现金部分工资(公司为逃避社保和炒人赔偿金,将工资分为现金部分和银行卡部分),倘欠我6/7月份的银行卡工资(公司给我的无公章欠条是月底转入银行卡内),是否可以要求立即支付工资和25%的经济补偿金,以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