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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请问:以上规定中的开除和除名是同一含义吗?

其它综合
2013-07-12 10:35: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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