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进行国有土地拍卖时按规定要交保证金150万元,可是实际交了400万元的叫起始价的数额,因为各种原因,我朋友认为这地块不合算,并放弃了竞争,这种情况下,到底是150万元作为没收款,还是400万元全部作为没收款,这方面是否有国家法律上的规定,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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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拍卖法》,意向竞买人以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确认后,拍卖成交即成为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拍卖现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自觉履行拍卖文件所规定的义务。如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将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付清,视买受人违约,并且拍卖人有权收回拍卖标的物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从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原买受人应当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如果你朋友不是拍卖竞出者,不用没收任何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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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标以后不签订合同的,那么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明确一下你朋友已交的四百万元是否为履行合同的价款,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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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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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