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12月31日受的工伤,受伤后与公司协商赔偿问题,直至2012年12月27日未达成一致。2012年12月31日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表天过后,工作人员看过资料后,让补充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书,当天我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劳动关系的申请和去医疗机构拿出具的诊断医疗证明书,两周后我又区劳动部门递交了诊断医疗证明书,只剩所要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明。直到2013年7月9日劳动仲裁委员会才正式裁决确定劳动关系的裁决书。期间我去工伤认定的地方多次,工作人员从未对说过认定时间已过,当天我又去劳动工伤认定的地方,递交此证明。工作人员又说认定时间已过期限,不予受理。这样对吗、是不是真的超过了期限、每次我将近跑两百公里的路程,太冤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