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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投资做樱桃买卖,已是带头人,签了合同,三人共同签了字,以三七三十一偿赔,资金投入不同,甲投入14万,已投入22万,丙投入3万,现在赔了,冷库存放了22000斤樱桃,以10元标准计算,还价值22万,而现在库存还有五千多斤,以10元计算,还价值10*5000=50000元,甲乙占大头,所以樱桃卖中,甲乙把钱都推平到,一人还剩下7.5万元本钱,这时丙提出要把樱桃卖的钱分给他,三人起了纷争,后期余款还剩4.8万,问应怎样分配才算合理?

其它综合
2013-07-13 2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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