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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输电线路工程建设因施工需要,占用了甲村部分土地,损坏了部分青苗和树木。该村支书李某私自造册51户(含真实补偿户和虚报户),从乙送变电工程公司领取塔基占用、青苗、树木补偿款共计18088.1元,其实际只兑付了12户受损失群众共计5941元,将剩余12147.1元据为己有。请问这种行为怎么定性?

刑事案件
2013-07-11 09:35: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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