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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 2004年3月我县检察院说我先生曾受贿9000元,后查实为6000元.当时为了尽早将我先生取保候审出来,检察院要求我退赃款,具体数额他说为9000元(其实为6000元),并说另交取保候审押金4000元,当时我只求先生快点回家,没去管别的便四处从亲朋好友处借了13000元交到检察院.现如今此案已过了一年多,前段时间检察院告知我们因此案情节轻微,不以起诉,并承认当时9000元数额的错误,但没并说及那13000元的处置方法.记得当时交钱时检察院开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我,他们说到时作出了正式决定之后再给我们正式发票.我现在疑惑的是我先生的案件一年多,是不是已经结了?结了的具体情况如何?那13000元中的6000元是作为退赃处理吗?而另外7000元是罚款吗?罚款范围是多少?就算是罚款那他们要通知我们拿他们以前开给我们的收款收据收回换取正式发票吗? 望答复,谢谢! 2005年7月4日

刑事行政
2005-07-08 02: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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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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