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争议案中原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判令撤销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决定,同时驳回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赔偿损失等诉求,认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尽管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而且也撤销了其解除决定,但劳动者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一审诉求是要求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违法而无效,撤销其解除决定,判令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赔偿违法解除造成的工资损失及25%的赔偿费用等)。现在请问:
1对原驳回诉求是否可以重新起诉?
2以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赔偿损失为诉讼请求是否可以起诉?
3申诉应当向谁提出?
4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如何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