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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我们五人合伙受让了本地的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股权,本股权拥有沿街的二十几间店面和一些厂房〔划拨土地〕2009年部份股东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把其中四间店面转让给了他人,本人和我儿子〔共20%股份〕没有同意也没有拿钱。去年因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庭,理由是房屋属划拨土而且没有任何批准和出让行为,请求判令转让协议无效,退款退房。本人诉状上应用的法律条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等,但法庭判决驳回起诉,理由是房屋转让合同不是土地使用权之转让不违反十一条规定。但本人理解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规定的地跟房走和房跟地走的原则,房屋转让必然导致土地转让。法庭为什么怎么判,为此本人不服判决,决心上诉。请这方面专长的律师给我指教或代理上诉。

民事相关
2013-07-06 22:58: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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