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预售房时与开发商手签合同一式六份,当时要求要一份合同却以合同要拿回去统一盖章为由不给。收楼时因不满消防箱安装在家门口要合同,开发商又以合同在银行不给,经打电话给建 设局,开发商给我一份打印合同,套内面积少了三个平方,里面内容被更改,还增加了附件,明确收楼时维修基金按总房价的2%缴交,建设局作伪证说是网签 。但开发商却要我按总房价的3%缴交维修基金。法院以文本合同为由判我按总房价的3%缴交维修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收楼时间是08年12月26日,应该按新政策执行。因此不服中院判决提出再审申请6个月过去无回复如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