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工程完成确认书”,签名的本是被告单位的工程监理,但后来开庭的时候,被告单位却不承认有这位监理,说是原告随便找人签的确认书!请问各位大律师,这样原告应该如何处理呢?被告在庭上撒谎应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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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说的情况在诉讼中是很常见的,你必须举证证明签字的监理是被告方指派的人,否则你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2、被告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也不构成“提供伪证”,被告的所为是一种正常的诉讼策略。
3、过去的事实谁都无法让“历史重演”,法院只能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形成一个“法律的事实”判决。如果你不能举证证明真实的事实,而对方又否认的情况下,即使是“真实的事实”,法院也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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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谈不上处罚,关键是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签字的工程监理,在双方的合同中应该有明确的指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无法否认其人的真实性,如果对签字的真实性否认,可以要求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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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实工程监理的确是被告公司的人,那么被告不会违反了“提供伪证”方面的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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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其他佐证证明该监理的签字属于职务行为.
2\正常的诉讼策略行为,不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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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上面律师的意见,被告的说法只是一种诉讼策略,关键是被告对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那么他应该举证证明,否则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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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证实工程监理确是被告指派的人,你胜诉的机率会较大。被告在你举证不能时对你所述的事实不予认可这是一种正常的诉讼行为,是不会受到任何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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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确存在你方认为的事实,可以举出其他证据证明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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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说谎,在法院最后认定证据之前无法下结论,但诉讼当中,对方否认你方证据也是很正常的,毕竟你担负着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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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辩解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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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应举证证明该监理是被告单位所派。
被告不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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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上面的解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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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诉讼中可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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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