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父亲在98年患食道癌(良性)在西安接受布野(四位透过脊髓照射)治疗后不到1年就出现脊髓炎至今卧床不起,根据2002年的医疗处理办法第33条第三款"在现有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防范或不可预料的不属医疗事故,我刚做完市级鉴定认为不属医疗事故.我方认为医方采用的医疗方案不合理应采用三位放疗(不透过脊髓照射)因为直线加速器机子的性能就可以采用三位照射,但鉴定书上说"依据九十年代所采用的医疗方案是合理的,那么我想问一下根据新的医疗办法这个鉴定结论合理不?我们还要不要再二次鉴定呢?麻烦您了!

医疗纠纷
2005-07-07 07:29:01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鉴定书上说:医方存在与患方无签订医疗风险书面协议的工作缺陷,但与患者的脊髓病无直接因果关系,那么这句话不太通,既然医方告诉患者四位会产生脊髓病,患者就不会接受四位照射了,不是吗?为什么不是直接因果关系呢?》
  • 我还想问在1997——2000年之间治疗食道癌的患者因四位治疗而导致的后遗症医院有没有责任呢?在2002——2005年医院却都采用了三位治疗,那么以前的患者该怎么办?治了这种病却得了另外的病,治的是什么
  • 医院没有告知过患者有关医疗风险的事情,患者又不知道接受医院的治疗方案会造成后半辈子的伤残,患者该不该起诉?患者的利益谁能保护呢?
  • 我想问一下在90年代直线加速器对脑瘤的放疗方案又是怎样的?对于放疗方案标准方案是依据什么来说的?是专门的部门规定的吗?谢谢您了?
  • 难说。
  • 医学科学发展很迅猛,不能用目前的科学技术去衡量当年的行为。你如对首次鉴定不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
  • 你可以医院防碍知情权为由起诉,但就本案分析,你们即使胜诉得到的赔偿也不多。
  • 建议你直接起诉,由法院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查看全部8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