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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于2002年签订厂房租赁合同,b公司租赁a公司院内的一套厂房,合同约定租期为五年租金每年20万元,同时约定若b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支付1000元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不到期解除合同需支付另一方半年租金10万元作为补偿。至2004年底b公司尚欠3.5万元租金未付,2005年1月26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通知,限b公司2005年1月30日前把欠款付清,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同时b公司的财产不得出厂,人员不得出入。2005年6月3日,a公司强行将b公司留守看护人员强行赶出,但厂房被a公司加了琐并贴了封条。6月8日b公司发现厂房内的一套价值150万元的生产墙板的专利流水线设备被切割、毁坏丢失,遂拨打110报警,110勘察了现场,a公司法定代表人称系a公司卖掉低租金。6月12日b公司人员发现剩余的价值10万余元叉车,空压机等剩余设备再次丢失,另还有4人正在用大锤氧气焊等设备拆出剩余零部件,又拨打110报警,a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承认系其所为。 请专业法律人士讨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侵占、盗窃罪?

刑事行政
2005-07-03 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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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