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情况:
举报法人代表挪用资金430万元,已立案,举报人没有账簿(因法人代表潜逃并隐匿账簿),法制处不批刑拘,理由:没有账簿,无法审计,这430万元存在属于借款、过账款的可能。案子继续搁置,有被“溜鱼”的趋势。
挪用资金罪中的“本单位资金”。司法解释: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以下疑问:
1、借款
借款(债务)是否算“本单位资金”?有借款协议,约定有利息,已进入我公司账户,举例如下:
张三(假设存在)借款500万给我公司,进账后,法人代表拿这500万去炒股了。
2、过账款
过账款已经进入我公司账户,是否算“本单位资金”?举例如下:
李四(假设存在)自己没有账户,用我公司的账户接收了一笔500万款,所有权是属于李四的,进账后,法人代表拿这500万去炒股了。
炒股后的最终去向:炒股亏损只剩下400万,清仓后,法人代表自己取走现金100万,另300万转账给了王五(非张三、李四)。
疑问1: 以上“借款”、“过账款”进入我公司账户后,是否属于我公司“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属于本单位资金??
疑问2: 以上用“借款”、“过账款”,去炒股,是否挪用资金罪??
疑问3: 是不是还必须有审计,才能认定挪用资金??(举报人是没有账簿的!)
我的基本概念一直是:
(1) 只要是进入我公司账户的,就属于“本单位资金”。因为我公司“实际控制使用”了。
(2) 如果上面(1)成立,那么将“借款”、“过账款”去炒股,肯定也是挪用资金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