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将其股权转让第三人,是否可漫天要价来阻止其他股东收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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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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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条件下优先股东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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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章程约定,一般而言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可详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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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的问题,你可要求,但最后是否能按该价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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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如有证据证明故意虚报转让条件、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可请求法院撤销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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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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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