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为一年,9月28日到期.租金10000元/月,押一付三,约在3月份时,房东说要卖房但可以保证我一年的租期满再搬,因为要找合适的房子很难,就开始重新找房,于5月15日左右,与房东电话谈好,6月底交房,此前租金已交至6月28日.我按期搬出,期间也配合中介看房等,结果现在房东不肯退押金,说是违约金,多次交涉无果.合同中有如下内容:租赁期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付费用外,以及由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另一条:甲方有如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期间水管是我自己找人修的,冰箱,热水器等坏了,房东也不管)
违约责任: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6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这里的百分数没有填)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一个月租金标准支付违约金
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现在已经撕破脸,无法正常协商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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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方违约!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追问:谢谢您的解答,我补充了问题,这种值得去打个官司么,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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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的
追问:谢谢田律师解答,现在房东说是我提前退房,是我违约了,反正就是不退这押金.我上面有补充问题,烦请田律师再看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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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