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小张和小王是二位很要好的朋友。我是上海人,家住上海。小王也是上海人,但家住在江西。98年小王想买一套小户型出租,于是他拿了12万元交与了我买房,如钱不够由我补上,作为共同的出资款。当年我就在上海闵行区买下了一套132997元的一室一厅房屋。加上房产补贴费(12997元)、房产税费(3989元),装修费(27256元)及空调等,我共出资了58310元(均有发票,并经过小王确认)。房屋的产权为共同所有:产权人为小王,我为房产共有人。后来房屋就出租了,出租期间一直由我管理房屋的日常事务,房屋出租了10多年,期间我还自己承担添置和更换了部分的电器设备:如添置了一台冷暖空调更换了损坏的冰箱、热水器、洗衣机、电视机等)。10多年的房租收入总计约15万元,出租款全部交由江西的小王持有。2013年2月小王打算将房屋卖掉,考虑到自己在江西不方便,于是通过公证处委托我全权处理卖房事务。很快房屋就成交卖掉了,房款为106万。106万的房款现由我代为保管。
现在我们二位好友想尽快将投资所得的全部现金分配掉,但又碍于情面不知如何分配是好?主要是纠结在我当时出资的58310元是否可作为全部的投资或只是部分投资(因为我当时出资的装修费等据说不能和房屋一样增值)。为此我们二位好友很为困惑?希望能得到合理合法的分配方案。
很想能得到您的帮助!
小张
2013-7-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