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小区是1993年立项开发的楼盘,原房地产公司已在前期委托过物业公司进行了前期的物业管理,2005年原房地产公司前期委托过物业公司不想干了,又跟原房地产公司共同把我们小区物业再转给现在物业公司,请问这样还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前期吗。并且委托期限为2005年7月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选聘物业公司之日止。可否理解此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