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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携带小手电筒及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泗洪县城头乡农贸市场附近,翻墙进入冯某某家院内,用冯某某放在窗台上的门市钥匙将冯某某家门市南门打开进入室内进行盗窃。当被告人梁某某携带所窃猪饲料、香烟、肥皂等物品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冯某某发现并抓住,被告人梁某某挣脱后打开该门市的北门跑到门外路边时,又被冯某某抓住,被告人梁某某在挣扎不得脱身的情况下,对冯某某拳打脚踢,致冯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 如何分析

刑事行政
2013-07-03 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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