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与我的房东签订了三年的店铺租房合同,将于2013年11月到期,后又与房东在原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了一份从2013年11月开始,至2017年11月的新合同,并遵照合同要求提前在2013年1月预付了2年的租金,但前几天,我的房东以当时没有细看合同,并且是由男房东做主为由,要求更改合同期限及条款。或者退还我预交的房租,不承认我们后续签订的新合同,当时我们双方都在新合同上签字并按了手印,并约定了违约赔偿事项,但现在我比较担心的是,合同里房东的违约责任只写了,转让给第三方的责任,而没写,他如果以自己要经营的名义违约的责任,请问,如果打官司的话,我能赢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