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东,之前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处理房租出租事宜,委托方式是中介公司垫付房租给我,然后自行出租给租客。
今年6月初,中介公司跑了,找不到人,拖欠房租1个月,由于房屋已经出租给租客,租客的租金也打给了中介公司,已报案。
委托合同中声明由于乙方超过7天未付房租,自动解除合同。目前,我希望主张自动接触委托合同,收回房租,另行出租。但是租客需要我赔偿他们的损失,我认为他们的损失不应该由我来赔偿,委托协议接触了,他们和中介公司签的租房合同也就无效力了。
请问我现在可以主张我自行收回房租,请租客搬出吗?对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由于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