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股东有4人,经营一家分公司,分公司成立半年一年亏损,总公司大股东找到我出部分资金一起经营分公司,但签定的协议只跟总公司的大股东签定(大股东非总公司法人代表),但有加盖公章,请问此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原本分公司有位负责人在管理,我主要辅助分公司内部管理,但因为两人的管理方法不太相符,1个来月负责人(此负责人分公司没有出资)提出退出,然后进行进行交接,变更分公司负责人。变更负责人后经营不到2个月总公司就决定要关闭分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议,此决定我也没有参与),因为分公司成立之初的前半年时间一直亏损,由我负责管理后的2个月还是继续亏损,然而总公司大股东认为我管理能力有问题决定关闭。像我入资后2个月就关闭分公司,并且没有总公司的股东没有正式召开分公司关闭会议,我也没有参与分公司的关掉的会议决定,只是大股东通知我要关掉,请问是否合乎法律?那分公司的亏损我应该怎么承担比较合理(我占分公司10%股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