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男,46岁,于2013年6月23日18时乘坐一列始发广州到烟台的火车,买票买的是从x县到x村的这段路程的票,票为17车厢坐票,听民警询讲,在过了距离兰村20公里远时,XXX用灭火器砸碎2号与3号车厢之间的玻璃,跳出了正在行驶的火车。据民警找到XXX尸体时分析,XXX为跳车后当场死亡。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就是,我们与铁路方谈了两次,铁路方均表示:对于这件事他们铁路方没有一点责任,铁路方表示:虽然买票后铁路方有义务安全把乘客送达目的地,但对于XXX砸玻璃跳火车造成死亡这件事,他们认为是XXX自己主观意识造成的,因此他们管赔偿丧葬费以及我们亲属这几天解决问题住宾馆以及吃饭交通这些钱,您觉得他们有道理说的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