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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和我的继母,也就是原告,是在95年结婚的,两人都是再婚,结婚时双方子女都已经成年。,原告和我父亲都是曾经国企的职工,我父亲有55年的工龄,原告有15年的工龄,加起来70年,再出了2万块钱97年便在城里买了房子。这钱是原告女儿出的,房产证上写的原告的名字。08年我父亲去世,原告把我父亲的安葬费全拿走了,没有给我们六个子女一分钱,我们当时也没都想,都也不是很缺钱,所以就没找她要。可现在她竟然把我们告上法庭,要求把房子过户到她女儿的名下,还说我父亲遗嘱上说“在原告百年之后,房子归她女儿所有”。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是她百年之后,可她现在并没有百年啊。我大哥说她做得太过分了,准备老账新账一起和她算。7月1号就开庭了。我们该怎么办?答辩状该怎么写?请求律师帮帮忙,教教我们。谢谢。

民事相关
2013-06-29 18:20:5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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