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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房屋为一层楼6家,共用一卫生间,其中该层唯一的水龙头也在卫生间内。后单位进行房改时,将房屋分别分配给6家职工,其中一家借机将公用卫生间封闭到自家内独自使用,造成其他5家无法用水,无法上厕所。为此引起诉讼,法院判决恢复原状。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以原状无法确定为由拖延执行。执行人员的理由是:当事人无法提供原卫生间的具体尺寸(由于该房建成已很多年,没有详细的图纸。而经单位出具的尺寸证明,法院又认为不具有法律依据)。现其他5户仍然只能下五楼去提水,用马桶方便。 单位出具的证明是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法院不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

民事相关
2005-07-02 03:54: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