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他1996年结婚,2012年离婚。我们的财产尚未分割,结婚时他有一子我为他抚养。婚姻存续期间先后建筑两所民房。其中有一所用孩子名字申请的宅基地,请问这所房我能不能分到一部分,能分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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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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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割。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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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详细问题可以电话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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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以出资建造确认房屋所有权。系夫妻建造的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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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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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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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