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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九十年代就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因被执行人的原因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拖延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后的今日才具备执行条件。那么其迟延期间的债务利率是否应该按照分段执行?也就是说批复前的那段按照92年的司法解释执行,批复后就按照人民银行的同期基准利率计算。谢谢!

债权债务
2013-06-27 22:06: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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