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姓李在芜湖工作,具体情况如下:我2011年2月份起在公司工作,劳动合同2013年2月份到期。合同到期后一直没有续签,我刚开始也为没有注意,一直还在这个公司上班。现在我打算辞职了,辞职报告已经交上去了,请问按照劳动法,没有么经济赔偿,如果有具体流程应该如何操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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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且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3、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来电咨询,届时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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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根据你所述,是你主动辞职的,所以单纯就合同期满主张经济补偿金是不支持的。单位在合同期满后,没有与你续签,你可以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另外,单位存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的情形,比如没有为你办理社保,拖欠工资等,若有,则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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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