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朋友们好:请帮忙出个主意,这个案子这就开庭,谢谢!诉状内容如下:
民 事 诉 状
原告:***
被告:**
案由:债务纠纷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1年2月27日经法院民事判决离婚,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丰台区******房屋一套,因购房双方共同向***借购房款一万元整,婚姻存续期间还了4000元整,离婚后被告拒绝偿还剩余债务6000元整,后由原告还清剩余债务6000元整。
原告于2001年2月27日离婚后,未曾在所购置的楼房居住,该房由被告使用,故2001年8月至2005年5月共发生水电费4067.42元与原告无关,应由被告承担。因产权来源属原告,故水电费由原告替被告支付,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贵院起诉。
诉讼请求:
1、 被告依法承担离婚前债务的一半3000元整。
2、 被告依法承担离婚后该房发生的水电费共计4067.42元。
20005年6月7日
立案时提供了债权人的证明,说明余下债务由原告于2004年10月还清,和原告单位的水电费证明,开庭时由原告个人提供在离婚后再婚前在外租住的出租人的证明,原告以再婚,6000元债务是在再婚后还的,原告爱人能出庭吗?有发言权吗?出租人的证明有什么要求吗?
离婚时6000元债务未提,是考虑原告和债权人是朋友,经分割后债权人不好追偿,所以先由原告还上,再在房产分割时折抵,2003年12月房产证下发,2005年6月房产分割后,产权归原告,原告给被告房屋折价款,6000元购房借款未被折抵,我怎么说才能把钱要回来?
-
离婚时6000元债务未提,是考虑原告和债权人是朋友,离婚判决对财产的处分中6000元债务因未提起,所以未做处分。
-
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名义借的而且是用于购买家庭共同的财产当然应该夫妻共同偿还了,一方先垫付了,有权利向另一方追偿!
-
讲一下离婚判决对财产是如何处分的。
-
婚内债务夫妻双方仍有义务要还款。
-
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名义借的而且是用于购买家庭共同的财产当然应该夫妻共同偿还了,一方先垫付了,有权利向另一方追偿!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