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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朋友们好:请帮忙出个主意,这个案子这就开庭,谢谢!诉状内容如下: 民 事 诉 状 原告:*** 被告:** 案由:债务纠纷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1年2月27日经法院民事判决离婚,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丰台区******房屋一套,因购房双方共同向***借购房款一万元整,婚姻存续期间还了4000元整,离婚后被告拒绝偿还剩余债务6000元整,后由原告还清剩余债务6000元整。 原告于2001年2月27日离婚后,未曾在所购置的楼房居住,该房由被告使用,故2001年8月至2005年5月共发生水电费4067.42元与原告无关,应由被告承担。因产权来源属原告,故水电费由原告替被告支付,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贵院起诉。 诉讼请求: 1、 被告依法承担离婚前债务的一半3000元整。 2、 被告依法承担离婚后该房发生的水电费共计4067.42元。 20005年6月7日 立案时提供了债权人的证明,说明余下债务由原告于2004年10月还清,和原告单位的水电费证明,开庭时由原告个人提供在离婚后再婚前在外租住的出租人的证明,原告以再婚,6000元债务是在再婚后还的,原告爱人能出庭吗?有发言权吗?出租人的证明有什么要求吗? 离婚时6000元债务未提,是考虑原告和债权人是朋友,经分割后债权人不好追偿,所以先由原告还上,再在房产分割时折抵,2003年12月房产证下发,2005年6月房产分割后,产权归原告,原告给被告房屋折价款,6000元购房借款未被折抵,我怎么说才能把钱要回来?

婚姻家庭
2008-04-02 21: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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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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