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员工在满试用期的第二天,我公司就其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对其做延长试用期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并找其谈话,但此员工对公司的这种做法非常不满,并将其在试用期中所做的设计内容从电脑中全部删除,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级坏的影响。公司只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了手续。但此员工现在以过试用期未提前30日通知为由辞退她向海淀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向公司索赔损失。请问公司对此事的处理有错吗?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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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话,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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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公司在处理的过程中的程序是如何的,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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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先协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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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内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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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有不对的地方,但员工更不对,不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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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