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1年8月到一家国有企业子公司上班(上面还有母公司,母公司通过统一招聘分配给各子公司,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招聘我们的时候通过母公司审批跟子公司签合同,办理的是人事代理,正式职工是跟母公司签)在同一公司上班至今,续签过多次合同,11年3月合同到期要求续签,要我们写申请,并在合同上签字,续签年限由他们写,后来我们才知道有十年以上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也没有太在意,这次合同到期时间是14年2月,而此时母公司发文说要清退劳务,为了规避7月1日的新法风险,我们确定了我们签的是劳动合同,公司前几天通知说要给我们接触劳动合同,理由是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可目前的情况是,很多劳务派遣的也有留用,比我们工龄短的也是,只是因为管理部门不能要劳务,我想问既然我们签的是劳动合同就不应该作为劳务管理,应该跟所有子公司职工一样吧,企业这样做算不算违法解聘,能不能主张双倍赔偿?

合同纠纷
2013-06-25 20: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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