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07年5月至今一直在宁波**江东店做服装促销,之前2002年6月也在同一家公司镇海店做的促销,加一起11年整了,可我的合同只有2010年一月到现在签的无固定期合同,今年6月15号公司通知撤柜,18号已清场,现本人要求经济赔偿,我从事做一休一,一天做完2天时间的劳动,节假日公司只发500元一年的加班补贴,有就是一年10天,50元一天,没按工资的3倍发加班费,请问我可以怎么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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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工资额按照你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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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工资额按照你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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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