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09年到一家公司上班,由主管做到现在的副总,一星期前和老板发生争吵,老板就此开除了我。2012年前公司没有和我鉴合同,2012年和公司鉴合同至2014年2月25号。请问1、公司该如何补偿我的工资。2、从2009年至今每天白天上班八小时,晚上强制加班7点至9点以后,这算不算加班,算加班费用怎么计算。3、2010年10月前没有买社保,10月以后买社保,公司出一半我个人出一半(每月我个人出370元左右),是否符合法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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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得看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如构成违法解除,则应按你工作年限向你支付赔偿金。
2、八小时工作之外的加班班按下述计算: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社保可依法向社保局进行投诉,要求补缴。
具体请致电或当面向本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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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雇的话,按工作1年2个月工资作赔偿;加班费为双倍工资;社保问题可到社保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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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