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你好,我是一名老师,我因受贿于2006年判2缓3,被取消了教师资格,2009年期满被教育系统招回使用,聘任为职员(当时还没有执行开除公职之规定)。我看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我本人现已7年了,是否可以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把身份重新变成教师? 谢谢,请你帮忙了。
《教师法》又规定:因刑罚收回教师资格的不得再获得教师资格。
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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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重新考试,如果考试合格,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
解答:不好意思,刚才没有看清楚,回复错误,特作以下更正:
你好,根据以下的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法》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因为你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你被判处的缓刑同样属于有期徒刑),依据《教师法》第14条及《教师资格条例》第18条的规定,不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对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的5年内不可以取得教师资格,针对的是没有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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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重新考试,如果考试合格,可以取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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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