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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你好,我是一名老师,我因受贿于2006年判2缓3,被取消了教师资格,2009年期满被教育系统招回使用,聘任为职员(当时还没有执行开除公职之规定)。我看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我本人现已7年了,是否可以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把身份重新变成教师? 谢谢,请你帮忙了。 《教师法》又规定:因刑罚收回教师资格的不得再获得教师资格。 我怎么办?

婚姻家庭
2013-06-25 08: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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