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本人于2011年10月10日购买南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房一套,地址为江苏省海安县**号28栋3单元501室。按照合同规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12月30日,同时交房应具备以下条件:质量符合交房条件,厨房给排水到位,电表安装到户并通电,技防监控系统、电子门禁系统和电子巡更系统安装齐全等。但至交房日期,这些都没有具备,所以我没有签字收房。
之后,我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并达成了口头协定,开发商将支付本人9000元违约金,但是等到我准备拿房时,开发商却一口否定,并只承认支付1000元购物卡,这两项差距太大,所以我不能接受。至目前为止,已有五个多月,厨房给水还没有到位,物业监控也没有安装齐全,而且开发商开始不理我了,无奈之下只好寻求法律援助来解决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