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1日**村委会与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自1995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总面积3.29亩,此为两块耕地,2.14亩一块,1.15亩一块。 2001年我在没有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村委会无任何理由强行将其中一块耕地回收,其面积为1.15亩 并转让给第三方,而当年秋收后村委会又将耕地收回种成林木,并将耕地的一部分卖建成厂房。 现在我想根据合同和法律法规收回所失去的耕地1.15亩,并要求赔偿13年的经济损失 请问这样合不合法? 怎么样做才算合理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